我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监管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附相关制度清单)

发表时间: 2022-02-18 08:14:41

作者: 江西雷安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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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2016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件要求气象部门开放防雷检测市场,彻底改变了气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垄断防雷检测市场的“红顶”中介行为。明确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以国发39号文件为标志的防雷体制改革5年多的时间,经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监管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修订了相关行政法规、规章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明确,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条例》还明确了气象主管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法律责任,以及检测机构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国气象局2020年11月29日修订了2016年4月7日颁布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1号令);修订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公布)。

二、气象部门作为雷电防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修订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21年12月16日印发)。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信息公开办法》(中国气象局2016年4月23日印发)。

(三)以广东省为例,各省、市、自治区气象局发布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1、《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公示管理办法》

2、《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3、《广东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防雷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

4、《广东省气象局防雷检测服务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5、《广东省气象局办公室印发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6、《广东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试行)》

7、《广东省气象局关于开展规范防雷检测行为专项检查的公告》

8、《广东省气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雷电易发区域及防范等级划分》的公告》

三、中国气象局批准了防雷检测相关系列行业标准

(一)《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QX/T 623-2021,2021年07月16日发布。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QX/T 319—2021,2021年07月16日发布。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编码规则》QX/T 616-2021,2021年05月10日发布。

(四)《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检测技术规范》QX/T 576-2020,2020年07月31日发布。

(五)《防雷接地电阻在线监测技术要求》QX_T 577—2020,2020年7月30日发布。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作业安全规范》QX/T 560-2020,2020年06月16日发布。

(七)《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编制规范》QX/T 232-2019,2019年09月18日发布。

(八)《高速公路设施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QX/T 211—2019,2019年09月18日发布。

(九)《地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QX/T 498—2019,2019年09月18日发布。

(十)《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气)装置防雷技术规范》QX/T 450-2018,2018年09月20日发布。

(十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QX/T 105-2018,2018年12月12日发布。

(十二)《雷电防护技术文档分类与编码》QX/T 431-2018,2018年06月26日发布。

(十三)《防雷安全标志》QX/T635-2021,2021年10月14日发布。

(十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雷技术规范》QX/T 430-2018,2018年06月26日发布。

(十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规范》QX/T 403-2017,2017年12月29日发布。

(十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规范》QX/T 402-2017,2017年12月29日发布。

(十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处罚规范》QX/T 398-2017,2017年10月30日发布。

(十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要求》QX/T 406-2017,2017年12月29日发布。

(十九)《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编制导则》QX/T 384-2017,2017年06月09日发布。

(二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QX/T 401-2017,2017年12月29日发布。

(二十一)《电涌保护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QX/T 404-2017,2017年12月29日发布。

(二十二)《供水系统防雷技术规范》QX/T 399-2017,2017年10月30日发布。

(二十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QX/T 407-2017,2017年12月29日发布。

(二十四)《雷电灾害风险区划技术指南》QX/T 405-2017,2017年12月29日发布。

(二十五)《防雷安全管理规范》QX/T 309-2017,2017年12月29日发布。

(二十六)《防雷安全检查规程》QX/T 400-2017,2017年12月29日发布。

(二十七)《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QX/T 103-2017,2017年10月30日发布。

(二十八)《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16,2016年04月20日发布。

四、“政府主导、气象部门主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基本形成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下发文件贯彻落实国发39号文件,将防雷安全作为安全生产检查内容之一。以江苏省为例,2020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责任。要求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的各项要求,统筹安排防雷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范畴,组织气象和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对于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规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或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和危化品场所的防雷安全的监管,实施执法检查全覆盖。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全程留痕、即时入库、结果公开、责任可溯。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能力。完善防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严厉打击、从重查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租赁资质、转包服务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诚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实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行业信用评价为基础,建立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建立完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和信用奖惩制度,细化信用监管操作细则,实施与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加大信用信息的公示,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加强协调,促进防雷监管形成合力。提升防雷监管执法能力,提升雷灾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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